7月2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征求关于《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 (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 合作企业引入优质的产业、教育和医疗等资源,增强城市产业 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促进老城 市焕发新活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我市旧村全面改造合作企业的引入及退出,适用本 指引。
第二章 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
第三条 各区政府指导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工作,具体的工作流程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 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 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6 号)执行。
第四条 村集体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下制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
招商文件应对合作企业的开发能 力、资金实力、产业导入、历史文化保护、树木保护、城市服 务和为本地税收贡献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招商文件应征询属 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城市更新、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产业、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意见,报 区政府同意。经区政府审定的招商文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
第五条 各区政府应加强旧村改造中产业引入的前瞻性谋划,注重市、区产业规划衔接,提前做深做实旧村改造的产业规划,引导产业聚集,重点指导合作企业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都市消费工业、专业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商贸、文化创意、金融保险等战略性新 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吸引先进制造业的总部或研发平台 落户,或者引进具有关键技术和先进工艺,能创新产品和管理 模式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
第六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开发能力。
合作企业所具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要求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 年以上;
(二)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
(三)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 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 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 体系。合作企业本身或者其全资子公司的竣工房屋建筑面积、人 员可以计入该企业数据范围。
第七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一)企业总资产: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 60 万 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 100 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 于等于 60 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 200 亿元;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 50 亿元;
(三)企业信誉好,征信记录良好。 合作企业本身或者其全资子公司的资产可以计入该企业数 据范围。第八条 鼓励合作企业导入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非房 地产业),承诺按照以下要求引入指定榜单企业(或机构,下 同,见附件)的合作企业,在招商过程中予以适当加分或者其 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予以优先。 (一)引入世界 500 强投资的企业; (二)引入全球 2000 强、央企或中国 500 强、上市公司 (含新三板精选层和创新层企业,以及其他新三板高新技术企 业)控股公司; (三)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见附件《引入产业企 业榜单》第四类)企业控股公司; (四)上述三类榜单企业(母公司)整体迁入我市; (五)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见附件《引入产业企业榜单》 第五类),打造业态关联专业服务集聚区或主题楼宇,聚集会 计、税务、法律、设计、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创业投 资、人力资源、信用评估等专业服务业。
附件
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
(修订稿)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城市更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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