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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案例分析:带货“翻车”后违约? 谁来担责!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直播带货迅猛发展,涉及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到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网络主播违约情形下违约金的认定。

小云(化名)是抖音平台上小有名气的网络主播,2021年,经人介绍认识A公司老板后“一拍即合”,并于7月20日与A公司签订了一年的《独家经纪合约》,合同约定小云配合公司安排在抖音直播带货。同年,小云分别在7月底和8月初在抖音平台开展了两次带货直播,但由于出现种种状况未向A公司交付分成收入。

因直播过程中出现“诱骗秒杀”、“超时揽收”、“消极客服”等情况,小云担心账号信用受损因此向公司表示不愿再带货直播。由于与A公司协商未果,小云于8月底向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9月底,A公司一纸诉状将小云告上法庭。小云亦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判决小云支付A公司违约金三百万,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小云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小云表示,A公司在直播中存在上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他们无权要求她赔偿!

A公司则认为,小云擅自终止合同履行应当负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小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云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最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应当认定A公司在案涉经纪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小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云与A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拓展其直播、演艺事业。

而A公司成立时间与小云签订合同时间之间差距不足一个月,并非合同中所称专业、权威的资深文化传媒公司。且A公司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诱骗等违规行为,导致小云带货口碑分下降,该行为应认定为根本性违约行为,如双方继续合作下去,将导致小云的合同目的,即更好拓展其直播演艺事业的目的无法实现。

最终法院改判《独家经纪合同》解除,驳回A公司原审本诉诉讼请求和小云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表明,与A公司签约之前,小云就是一名小有名气的主播,其与A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拓展其直播、演艺事业。因此是否解除合同应考量A公司的违约程度,以及如继续履约小云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而本案的事实表明A公司的行为将导致小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纪合同解除也是必然的。

在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对优秀主播的需求很大。一方面经纪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对直播产品以及文案起主导作用,必须诚信经营不得作虚假宣传甚至销售伪劣产品,否则将导致优秀主播的口碑下降人才流失,严重者还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优秀主播在网络直播行业沉浸了多年,对该行业有相当的认知水平,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邀请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积极参与协商及订立合同,理性选择经纪公司并对合同条款作出合理准确的判断。(安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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